宁波高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3-30 13: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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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于2016年3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提交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会议议案所

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在保证资金满足日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积极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分红政策、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相关决策程序

和机制完备,在积极回报投资者的同时也为公司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2、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现金分红情况,系基于公司的发展阶段和

财务状况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了股东利益与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求,符合公司

的客观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和股东的长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对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违规的情形;

2、该专项报告描述的内容真实、准确,能够如实反映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

三、对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的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

或购买理财产品。我们认为,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公司

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

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购买理财产品仅限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能够充分控制风险,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的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

投资回报。

2、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

四、对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的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

购买理财产品。我们认为,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公司以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

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购买理财产品仅限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能够充分控制风险,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的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

投资回报。

同意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

款或购买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五、对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已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

金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速操纵系统产品扩产项目”已

建设完毕,共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926.69万元,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6,147.64

万元(含利息收入)。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6,147.64万元(含利息收入)用于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2、公司关于将部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审议程序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和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 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 《公司法》、《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将部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

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公司资金状況,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投资

者、特別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6,147.64万元(含

利息收入)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六、对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提交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我们认为:

1、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提名人资格、提名方式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议、表决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审核,我们认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独立董事的工作经验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进入

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发现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

基于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荆娴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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