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濮阳惠成电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事先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资料,事先了解了相关背景情况,现发
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聘任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业务资格,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和各种专项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
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和各种专项审计工作要求;本次聘任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利益。因此,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相关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曙衢 任保增 胡卫升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