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濮
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阳惠成”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
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对《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下
简称“内控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
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
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销售业务、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税金管理
、生产管理、资产管理、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财务报告与信息
披露、内部审计、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管理等方面;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
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采购业务、销售业务、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事项。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
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内部控
制手册》等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
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潜在错报≥利润总额10%或潜在错 潜在错报<利润总额5%或潜在错报
报≥资产总额1%或潜在错报≥营业 财务报表潜在错报金额介于一 <资产总额0.6%或潜在错报<营业
收入5%或潜在错报≥所有者权益 般缺陷和重大缺陷之间 收入2%
的5% 或潜在错报<所有者权益的2%
注:如同时符合上述几个标准的,分别情形适用。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将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①控制环境完全无效;
②风险管理职能完全无效;
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的严重舞弊行为;
④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全无效;
⑤重大缺陷未及时在合理期间得到整改;
⑥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重大缺陷。
(2)财务报告内控控制重要缺陷为: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对公司经营
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供经营效率和效
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等控制目标的实现造成重要负面影响。
(3)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为: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2
可能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
可能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可能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利润
损失介于一般缺陷和重大
利润总额10% 总额5%
缺陷之间
注:如同时符合上述几个标准的,分别情形适用。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将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① 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
② 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重大处罚;
③ 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④ 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
⑤ 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⑥严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
⑥ 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将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① 公司决策程序缺陷导致出现重要失误;
② 未依程序及授权办理相关事项,造成较大损失的;
③ 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严重流失;
④ 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存在缺陷;
⑤ 公司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⑥ 其他对公司产生重要负面影响的情形。
(3)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为: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3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自我评
估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
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
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
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的主要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通过查阅公司的三会资料、内部审计报告、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各项业务和管理制度、内控制度,抽查会计账册、会计凭证
、银行对账单等财务资料,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相关中
介机构等人员进行沟通等方式,对濮阳惠成内部控制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了
核查。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濮阳惠成董事会出具的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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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孟超 赖步连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