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冷股份: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6年3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3-30 03: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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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七届三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一条 为了提高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增强公司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

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

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

制度》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公司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指

引、准则、通知等,使公司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

部控制制度,使公司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出

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

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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