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七届三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一条 为了提高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增强公司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
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
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
制度》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公司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指
引、准则、通知等,使公司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
部控制制度,使公司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出
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
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