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七届三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本部、各控股子公司及各参股公
司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内部信息的迅速顺畅流动、归集
和有效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在相关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本
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
室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
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列明的重大事件范围
及标准,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六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有关内部重大信息
时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或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
于两个工作日内将与该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专人送达或传真给公司
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
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及时将信息向董事会进行汇报,并及时履行必要
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