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冷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6年3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3-30 03: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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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七届三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工作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

执行董事会内幕信息管理要求。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

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类信息:

1、公司的财务报告及经营情况;

2、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3、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4、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要影响;

5、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

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6、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7、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8、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9、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0、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1、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2、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

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3、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14、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

相关决议;

15、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

16、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8、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9、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20、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1、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实际控

制人;

4、公司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交易对方及其一致

行动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关系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7、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会计师、评估师、律师等人士;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1、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职能部门的范围内流转。

2、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职能部门之间的流转,各职能部门对内

幕信息的流转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

后方可流转到其他职能部门。

3、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

的要求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策划、编制、传递、审批、

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

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应自内幕信息知

情人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立即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

两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

情人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所在单位

/部门、职务/岗位、与公司的关系、获取信息的时间和内容等。 登

记备案材料应保存至少 3 年以上。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及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办公室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提供内幕信息的部门负有提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需履

行本制度所规定的相应责任的义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有权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

券的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形成书面记录,报送董事会,并根据监管机

构要求向其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各方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对

内幕信息在依法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

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制造虚假市场情况等各类内幕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监督管理,一旦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情

况,公司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大连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违反本制度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并予

以处分;涉嫌犯罪的,公司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

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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