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细则经公司七届三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理人员的行为,确保经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下的总经理办公会制度。总经理定
期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
问题。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承担最后责任。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1、董事长或公司董事会提出时;
2、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3、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4、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参加人员包括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及总经理指定的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
职责时,应根据会议内容指定一名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
会议。
第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至少提前一天由总经理办公室通知全
体参会人员并提交相关的资料。总经理办公会应由总经理办公室做好
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
人员、主要内容。会议记录纳入公司档案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有重要决定的会议记录,参加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对总经理办
公会研究的重大问题,如有必要,应做出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发后
执行。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各自具体的职责,并遵循相应的行为限制。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章
程规定及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或决议,开展公司年度银行授信申请
业务,实施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相关事项。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实施公司资金、资
产运用时,必须遵循公司运营规则及资金、资产管理规定。
公司总经理可决定合同金额不高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10%的销售合同及采购合同的签署。
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可代表公司签订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的重大合同。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公司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
和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监事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
表、现金流量表等有关财务资料。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
由董事会依据相关的绩效考核方案负责组织。上述人员的薪酬应同公
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指标进行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根据
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