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申请撤回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
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审阅有关
文件后,现对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证监会申请撤回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发行管理办
法》、《非公开发行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申请
撤回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由于近期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综合考虑目前的融资环境、融资时机、
发行成本及全体股东利益,经公司慎重研究,并与中介机构深入沟通和交流,公司
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终止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我们同意申请撤回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的有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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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申请撤回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签名:
张兆国 万安娃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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