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申请撤回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
独立意见
作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对公司申
请撤回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发行管理办
法》、《非公开发行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终止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事项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由于近期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综合考虑目前的融资环境、融资时机、
发行成本及全体股东利益,经公司慎重研究,并与中介机构等深入沟通和交流,公
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终止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三、我们同意公司申请撤回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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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申请撤回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名:
张兆国 万安娃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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