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在仔细阅读了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我们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和差错更正》的要求,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董事会关于该差错更
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本
次差错更正未损害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的会计处理,我们认为上述会计差错变
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苏文兵(签名) 李 浩(签名)
林 辉(签名) 王家琪(签名)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