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预计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
指引》以及《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就关于预
计公司全资子公司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江苏宏图三胞高科技术
投资有限公司以及下属子安徽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拟与关联方南京新街口百
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南京新百大厦有限公司及淮南新街口百货有限公司的日
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资料,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
利于充分利用双方各自的资源优势,有利于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本次交易符合公
司 3C 零售业务的整体战略,可发挥宏图三胞在计算机、通讯、数码、办公自动化等
产品方面的独特优势,对提升公司经营业绩起着积极的作用。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参照相应的市场价格(指独立第三方在日常业务中根据正
常商业条款在相同地区提供相同种类的联销合同的价格),按照公平及合理的原则
协商确定。
本次关联交易理由充分,审议程序合法,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同意公司实施上述议案。
宏图高科独立董事关于预计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苏文兵(签名) 李 浩(签名)
林 辉(签名) 王家琪(签名)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