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水务: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3-30 03: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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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99 证券简称:江南水务 编号:临 2016—016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99 号文

核准,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76,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六年。截至 2016 年 3 月 25 日止,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6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0,959,051.10 元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 739,040,948.90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苏公 W[2016]B036 号《验证报告》予以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江南水务股

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设立专项账户用

于募集资金管理,并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

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

署了《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开户情况如下:

户名: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1

账号: 92030154710000623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江阴市绮山应急备

用水源地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

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江南、谢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

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2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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