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0 证券简称:惠伦晶体 公告编号:2016-010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中,议案 4 按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方式获得通过,其他议
案按普通决议的方式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中,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无须回避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召开会议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在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东环路鸡啼岗段 36 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董事
长赵积清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另外,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3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6 年 3 月 28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29 日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2、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5 人,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4 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1 人。参
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348.2844 万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4965%,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 10,347.9244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4944%;通过网络
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36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
现场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全部 4 项议案获得了
通过,其中议案 4 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获得通过,其他议案以普通决议的方式获得
通过。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肖健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10,348.2844 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万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36 万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103,48.2844 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万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36 万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王军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103,48.2844 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万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36 万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03,48.2844 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万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36 万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
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戴毅律师、云芸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广
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惠伦晶体《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