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化: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30 01: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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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02 证券简称:北京文化 公告编号:2016-32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852 号文核准,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或“公司”)

向 8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24,459,895 股,发行价格

8.9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894,182,263.40 元,扣除承销保荐

等发行费用人民币 29,024,805.24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65,157,458.16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6 年 3 月 15 日到账,并

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中喜验字(2016)

第 0100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

集资金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2016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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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通过了《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厦

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分行望京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甲方 乙方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厦门国际银行

北京 对全资子公司艾美

股份有限公司 8025100000001112 300,000,000.00

文化 投资进行增资

北京东城支行

厦门国际银行

北京 偿还银行贷款及补

股份有限公司 8025100000001128 465,240,440.77

文化 充流动资金

北京东城支行

包商银行股份 收购浙江星河文化

北京

有限公司北京 600084502 750,000,000.00 经纪有限公司

文化

分行望京支行 100%股份

包商银行股份 收购北京世纪伙伴

北京

有限公司北京 600078674 1,350,000,000.00 文化传媒股份有限

文化

分行望京支行 公司 100%股份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北京文化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北京文化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2、北京文化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3、海通证券作为北京文化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

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北京文化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海通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

2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北京文化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对北京文化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

续督导工作。

海通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北京文化和乙方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半年

度对北京文化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北京文化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从云、刘军可以

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北京文化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北京文化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北京文

化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北京文化、海通证券共同委托乙方对专户资金进行监管,北

京文化需要使用资金时,应据实向乙方提交《资金使用申请书》和

符合本协议约定用途的资金使用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

合同、增值税发票、交易凭证、支付凭证等),乙方对上述材料进行

审核同意后进行划款操作。

若乙方审核认为北京文化提交的《资金使用申请书》项下的资

金使用用途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用途的,乙方有权不予审核通过,由

此导致的任何不利于北京文化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北京文化出具真实、准确、完

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海通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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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北京文化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北京文化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

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

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北京文化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北京文化可以主动或在海通证券的要

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海通证券发现北京文化、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

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特此公告。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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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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