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
2014 年,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独立财务顾
问”)受聘担任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尔思”、“公司”
或“上市公司”)向荣实、李志鹏、毕然、丁亚轩、程跃明、令狐永兴、孙镇锡、
鲁大军、霍效峰、成都银科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创新资源资产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创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北京天
行网安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行网安”)100%股权之独立财务顾
问。
长城证券作为拓尔思 2014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独立财务顾
问,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对相关交易对方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标的资产涉及的业绩承诺情况
荣实、李志鹏、毕然、丁亚轩、程跃明、令狐永兴、孙镇锡、鲁大军、霍效
峰以及深圳创新承诺,天行网安 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4,100 万元、5,150 万元和 6,200 万元。
如果标的公司未完成业绩承诺指标,荣实、李志鹏、毕然、丁亚轩、程跃明、
令狐永兴、孙镇锡、鲁大军、霍效峰以及深圳创新将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的约定履行补偿义务。补偿义务触发后,荣实、李志鹏、毕然、丁亚轩、程跃明、
令狐永兴、孙镇锡、鲁大军、霍效峰以及深圳创新将按照获得现金对价和股份对
价的比例分别进行现金补偿和股份补偿。
二、2015 年度标的资产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相关标的资产于 2015 年度的净利润指标完成情况如下:
净利润
标的公司
实际数(万元) 承诺数(万元) 完成率
天行网安 5,218.55 5,150 101.33%
注:净利润为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上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
三、长城证券对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了审阅,
并对相关标的资产 2015 年度经营状况进行调查了解。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拓尔思于 2014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收购的天行网安 2015 年度净利润承诺指
标完成率为 101.33%,荣实、李志鹏、毕然、丁亚轩、程跃明、令狐永兴、孙镇
锡、鲁大军、霍效峰以及深圳创新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无需履行补偿
义务。
(此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14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
见》之签署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_____
涂文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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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_____
施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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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