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同意将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独立意见
为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保持外部审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经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5 年度外部审计机
构,从事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80
万元。
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相关规定,现就提请董事会审议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以
下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自 2013 年起为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该事务所规模较大、行业信誉较好、
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在审计工作中,能够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严格
执行相关审计规程,尽职尽责,较好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将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房向东 廖耀雄 周俊祥
二○一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