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我们就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向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和核实,现发表相关
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 403,358.76 万元,
其中:公司为商品房承购人向银行提供抵押贷款担保金额计人民币
228,148.76 万元;为控股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振业创新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天津振业佳元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天津振业津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振业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贷款及应计利息等衍生
债务分别提供 15,000 万元、30,000 万元、26,447 万元、23,763 万元、
20,000 万元、60,000 万元的 100%无条件、不可撤销及连带保证责任
的还款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为商品房承购人向银行提供抵押贷款担保事项系
公司为购买本公司商品房的业主所提供的阶段性担保,该担保至按揭
房产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止,属于行业惯例。为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履行了适当的审批流程,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房向东 廖耀雄 周俊祥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