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
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如下: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
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公司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
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
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由
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故仅能对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
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
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利源装
潢工程有限公司、辽源利源铝型材收购有限公司、辽源利源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
司、东辽县辽东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利源轨道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和沈阳
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
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内部结构、内部监
督、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对控股子公司的管
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资金活动、采
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财务报告、
全面预算、合同管理、信息与沟通等方面;其中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
露等方面。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1、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公司建立了对子公司的控制制度,公司通过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控股子公司实行控制管理,将财务、重大投资、人事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工作纳
入统一的管理体系并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与公司在同一制度体系下开展生产经
营活动;公司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月度报告,控股子公司的财
务报表均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控股子公司除自身实行内部审计以外,公司内部
审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审计,及时掌握控
股子公司的实际经济运行情况,及时控制可能的风险;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总
公司分管负责人和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经营事项、报送重要文件、严格按照
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
报告期内,公司各控股子公司能按照公司既定的方针政策开展经营,及时报
送和呈递相关的经营报告、重要文件和事项。各控股子公司经营过程得到了有效
的控制和管理。
2、关联交易
公司重视关联交易的内控管理,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在公允
的前提下完成,公司在《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对关联人的范围、
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明确划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
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防范风险机制;公司已参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
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会不定期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
事、监事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报告期,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外,公司未发生
其他关联交易,也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对外担保
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的审批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报告期,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任何对外担保行为。
4、募集资金使用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存储、审批程序、用途、使
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管理,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使用募集资
金时,严格履行相应的申请和审批手续,保证专款专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按计划实施,同时及时知会保荐机构,接受保荐代表人的监督。
报告期,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未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情形。
5、重大投资
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
定建立健全并保持重大投资内部控制的有效;公司已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
大会、董事会对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制定相应的审议程序。
报告期内,公司的重大投资均严格遵循了上述规定。
6、信息披露
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制度》,明确了信息报告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内容、内部
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的程序、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相关人员的职
责、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保密措施、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部报告程序,对公司
公开信息披露和重大内部信息沟通进行全程、有效的控制。公司成立了证券部,
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和内部信息的沟通。公司实施信息披露责任制,将信息披
露的责任落实到位,确保信息披露责任人知悉公司各种信息并及时、准确、完整、
公平、真实地对外披露。
报告期,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各项制度能得到有效执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未发生泄密事件和内幕交易等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定
期报告及时披露,没有出现延迟情形;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对
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按照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相
关制度、流程、指引等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内部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在同时适用时指标应用采取
孰低原则。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利润总额指标衡
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利润总额
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利润总额的 5%但小于 10%,则认定为重要缺
陷;如果超过利润总额的 10%,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
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
的 0.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0.1%但小于 0.5%,则认定为
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0.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
为;②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③发现当期财务报
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④审计委员会和内
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
策;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
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
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
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
的定量标准执行。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
性作判定。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
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战略目标为重要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
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战略目标为重大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
性、或使之偏离战略目标为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的说明。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