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
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
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安徽辉隆农
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室、各控股公司,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
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
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
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
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
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对
1
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工作。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
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
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
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
内容。
第七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
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
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
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
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
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
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
的,提供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
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公司各部室、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
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负责人(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分管
副总、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
2
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首先进行备案登记(格式见附件一),并
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格式见附件二),《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
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十二条 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
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
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
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
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未公开信
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
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
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公司
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涉嫌构成犯罪
的,公司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安徽辉
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3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4
附件一:
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登记表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材料清单
报送依据
接受单位
接受信息方
接受日期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部门
经办人 联系方式
报送信息方
是否提供保密 是否收到提
提示函 示函回执
登记日期
5
附件二:
保密承诺函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下列材料及保密提示函:
1、 ;
2、 ;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确认,接收或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情况如
下: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本单位或 现任职务或工
任职单位或部门
本人的关系 作岗位
证券账户
联系电话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单位(或本人)保证严格控制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
围。
2、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将严格遵
守保密义务,不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也不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信息买卖你公司
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3、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
开披露的文件中不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
4、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
使你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本单位(或本人)将立即通知你公司。
5、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发生违法违规
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确认!
签收人(签字、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