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
规定,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本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及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53号),本
公司本年度非公开发行新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67,743,613股,每
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19元。截至2015
年12月29日止,共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1,299,999,933.47元,扣
除保荐、承销等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1,257,499,935.4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编号为
XYZH/2015BJA40092《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存放情况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
庄裕华西路支行开立的45070154500000068账户,存款金额为人
民币1,257,499,935.47元。
本公司以前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0.00元。
本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金额为917,738,351.80元,截至2015
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339,761,583.67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本公司于2007年8月制定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为了
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
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对原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2014年11月,本
公司对原制度进行了重新修订,发布了《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资本[2014]第20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公司及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于
2015年12月25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华
西路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
重大差异。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
审批程序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协议各方均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了相关
职责。本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规定》的要求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专款专用。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按照规定用途(收购石家庄
良村热电有限公司51%股权和中电投石家庄供热有限公司61%股
权)支付917,738,351.00元股权转让款,募集资金扣除手续费用
0.8元后账户余额为339,761,583.67元。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变更募投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披露的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不存在
不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管
理情况。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