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以下简称“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业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深证上[2006]5号)、《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资金的情况、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
查,现就相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
证监发[2003]56号文的规定,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除对参股子公司华兰基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
“基因公司”)进行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发生并延续
到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基因公司的担保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
保风险控制制度。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有关制度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
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遵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了持续的改进和完善,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比较有效的执行,董事会《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反映了报告期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 2016 年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制度规定,作为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的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在担
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审计人员工作认真、严谨,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现审计人
员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我们认为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继续
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的审计机构。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投资理财的专项说明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
保护指引》(深证上[2006]5号)、《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华
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投
资理财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现金流量等情况进行了必
要的审核。同时,在认真调查了公司投资理财事项的操作方式、资金管理、公司
内控等控制措施后,就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较好,利用闲置资金用于投资
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制订了
切实有效的内控措施和制度,公司专门设立了理财小组,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基于此,我们同意公司投资理财事项。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度现金分红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 2016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
我们对公司 2015 年度现金分红预案的制订过程进行了详细的了解,认为公司的现
金分红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15-2017 年)分红回
报规划》的规定,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有益于公司长远发展,我们同意该项预案。
六、独立董事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 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深交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华兰生物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了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及相关
资料后,现对本次会议关于为华兰基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因公司”)提
供担保的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基因公司系公司参股公司,目前其研发的七个单克隆抗体药物已经申报临床
研究,前期需要大量的资金,需向银行申请贷款,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七、独立董事关于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华兰生物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华兰生物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审阅上述相关人员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
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
解除的现象,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
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苏志国、章金刚、田莉军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