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洛卡: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暨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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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暨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董工作制度》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

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报告期内下

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

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任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

计机构,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

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

《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

和职业素质,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

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

度审计机构,对其报酬事宜,公司将依据国家关于中介机构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参照实际工作量的大小及工作开展的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确定,并同意提交董事

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

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关联交易行为,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

结合产品生产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初步建立起了一套适合自身特点及管理要求

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了一系列内部控制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控制程序,覆盖了公

司业务活动和内部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在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

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各个方面基本建立了健全的、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形

成了较为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能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行

和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提供有力保障,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

保证。

2015 年度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和执行的重大缺陷,公司各项

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达到了控制风险,强化风险管理,保护公司资产的

安全和完整,保证经营活动的有效进行,保证会计记录和其他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控制目标。

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报告期内(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

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

定,不存在与《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

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3、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五、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在符合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兼顾股东利益,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

前提下,公司董事会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以 2015 年末总股本

214,599,45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1 元(含税),同时

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15 股。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六、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瑞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此出具的鉴证报告,并经过询问公司相关业

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5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

况。2015 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七、关于自有闲置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额度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公司《关于自有闲置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额度的议

案》,并对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内控制度等情况进行了必

要的审核,发表了如下意见:

1、公司《关于自有闲置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

2、公司内控制度较为完善,公司内控措施和制度健全,资金安全能够得到

保障。

3、公司目前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运

用部分闲置资金,择机投资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理财品种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江 霞(签字):

马训波(签字):

2016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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