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隆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2016年3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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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

应按照《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对公司经营活动实行有效管理和全面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

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能善任、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

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

生产经营业务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法,缓刑期内或执行期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缓刑期

内或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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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七)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总经理的其他人员。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本章中有关总经理的任职条件适用于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

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第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期满经董事会继续聘任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根据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的,董

事会应当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批准并聘用新的人员,以填补因辞职而产生的

缺额。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与义务

第十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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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参加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建议

名单提名,报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议董事会审核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根据总经理的安排,各自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十四条 总经理的主要责任:

(一)对公司董事会负责,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健康运行,确保公司资产

保值增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对参与制定的计划、决策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公司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四)董事会规定的其他责任。

副总经理根据其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总经理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分析并

决定公司的月度经营状况及工作计划,安排公司财务,及时了解国内外有关公

司产品采购、销售信息。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总经理常务办公会议和总经理扩大办公

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召开前应适时知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监事可列

席总经理办公会。

出席总经理常务办公会议的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

经理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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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总经理扩大办公会议的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

经理助理、部室负责人、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总经理认为需要出席会议的其

他有关人员。

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于每次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前三日书面通知出席

会议的人员,紧急情况发生时可以临时电话通知。

第十八条 总经理对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事项有最终决定权,并对形成的

决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与会人员对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事项

有建议权和质询权。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人员和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人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

出说明性记载。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三)会议议程;

(四)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定事项的结果。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在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上签字并对决定承担责任。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定的人员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在会议上曾表明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人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当由应出席会议的人员本人出席,因故不

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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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涉及出席会议的人员或与其有直接利

害关系时,该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向总经理办公会议披露其利益,并应回避。

第二十四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无故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代为出席,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总经理应当建议董事会

予以解聘。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

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

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

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修改时,由总经理提出建议,提请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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