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3 证券简称:先锋新材 公告编号:2016-024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或更改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无被否决的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6年3月5日,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召开2015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3月29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28日15:00至2016年3月2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现场会议于2016年3月29日(星期二)下午1:00开始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宁
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山下庄村)召开。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79,386,078股,占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股份总数的37.845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3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
东代表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78,425,478股,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425%。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960,600股,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7%。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卢先锋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
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并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独立董事李长爱女士、王溪红女士在本次会议上作了《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
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3月5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
站上的公司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79,386,0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
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票
6,428,100股,占该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该等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该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2、审议并通过《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3月5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
的公司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79,386,0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
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票
6,428,100股,占该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该等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该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3、审议并通过《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3月5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
的公司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79,386,0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
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票
6,428,100股,占该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该等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该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4、审议并通过《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3月5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
的公司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79,386,0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
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票
6,428,100股,占该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该等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该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5、审议并通过《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2015 年末总股本 47,400 万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人民币 0.25 元(含税)。
表决结果:同意票179,386,0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
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票
6,428,100股,占该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该等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该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6、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同意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
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票179,386,0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
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票
6,428,100股,占该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该等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该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7、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3月5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
的公司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79,386,0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
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票
6,428,100股,占该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该等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该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王汉齐律师、范建红律师见证会议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