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我们作为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事项以及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的《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公司2015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6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续聘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和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5年度业绩考核的议案》、
《修订公司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管理暂行办法的议案》等事项进行了审
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56号文”)以
及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简称“120号文”)的精神,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
司执行通知规定的外对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有关说明和意
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情况。
2、报告期内,对照相关规定,经我们认真核查,公司不存在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56号文和120号文的要求,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
其配套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根据公司提供的资
料,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后,意见如下:
1、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2、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
准确的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整体评价是客
观的、真实的,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持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本次利
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整体
利益。
四、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6年度关联交易
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正常,审批及履行程序没
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2016年度预计的关联交易项目是必要的;
3、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4、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持续、良性发展。
五、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5 年度业绩考核事项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5 年度业绩考核,公司 2015 年度高级管
理人员业绩考核方法、考核程序、考核内容符合《公司章程》和业绩考
核管理制度的规定,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合理。
六、续聘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的独立
意见
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和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是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具备多年为上
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分别满足本公司财务决算和内部
控制审计工作要求。
七、关于修订《公司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独
立意见
公司修订的《中成进出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管理
暂行办法》,该办法是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有效发挥公司负责人
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本次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修订后的《中
成进出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我们同意上述第三-七项事项提交公司二〇一五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江华 陈宋生 马朝松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