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经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
1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保障企业经济活动、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完善企业风险管
理,维护经营秩序,改善经营管理,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内部审计
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8 号令)、《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国家开发
投资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
活动,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管理规
定,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增加价
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坚持依法独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公司董事会及下属审计委员会领导下
按照职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当年公司财务预算。
第五条 公司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法规和制度履行职责、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保障。
2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提供必
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所属境内外全资子、分公司、控股
公司和独立核算单位(统称“下属单位”)。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及下属审计委员会领导
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同时接受公司负责人的行政领导。公司开展
内部审计工作时接受国投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熟悉
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等情况;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沟通协调
和语言文字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内部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及本单位规定办理审计事项,做到独
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任务过程中,对实施内部审
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履行保密义务。内部审计人员若与审计事项有
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任职资格,公司应对内部审计
人员的后续教育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3
(一)组织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体系。
(二)对本级和下属单位的经济责任、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三)协助、配合国家监督部门、主管部门、事务所等相关部门的
工作;负责有关内部审计业务工作的对外联络、协调工作。
(四)为公司组织选聘外部审计师和审计机构,协调外部审计师和
审计机构提供审计服务并进行必要的监督和评价。
(五)组织开展内部审计人员业务培训和工作业务,对下属单位的
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为公司和外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及有关部门提供审计业
务咨询和服务。
(七)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履行职责时享有的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基本建设、生产、经营、全面预算
及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告等资料。
(二)召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或者列席被审计单位召开
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
的会议。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等方面的制度、
文件、会议记录(纪要)、合同凭证等资料并现场勘察相关实物资产。
(四)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管理系统的
数据接口及相关数据的查询权限,对相关的电子信息和资料进行检
4
查、复制。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
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审计发现的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
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提出处理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善管
理、完善治理的建议。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
经公司主要领导或被审计单位上级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对被审计单位的外设
机构、投资企业(依据章程)等进行延伸审计。
(九)经批准,公司审计部可以将审计结果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
报。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业务类型一般分为经济责任审计、综合
审计(例行审计)、专项审计及专项审计调查等。
(一) 经济责任审计是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
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
的监督和评价。
(二) 综合审计(例行审计)是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属单位的经济
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以
促进被审计单位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5
综合审计(例行审计)应当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以内部控制
审计为重点,特别关注企业重大决定、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三) 专项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的某一事项、某一环节进行的专门的审查与评价活动。
专项审计应以提升管理为核心,侧重于对经营管理重点的深度剖
析,关注企业的高风险业务和领域。专项审计主要包括:工程项目审
计、战略管理审计、投资管理审计、组织管理审计、内部控制与风险
管理审计、境外业务管理审计、衍生金融产品管理审计、股票投资管
理审计、采购管理审计、生产管理审计、销售管理审计、成本管理审
计、合同管理审计、人力资源管理审计、信息系统审计、节能减排审
计等。
(四) 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主要通过审计方法,对与
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有关或者领导交办的特定事项进行的
专门调查活动。
专项审计调查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审计发现的方向性、倾向
性问题和管理层关注的事项,开展专项审计调查,为管理者决策提供
支持。
第五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工作,主要管理工
作事项包括:
(一) 审计计划管理。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以
及公司监督管理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计划中应明确具体审
6
计项目、审计类型及时间安排、实施要求等内容。年度审计计划的确
定以及调整需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 审计质量控制管理。内部审计实行复核和评价机制,对内
部审计项目履行必要的复核程序,以确保审计质量。同时,对外聘中
介机构提供的内部审计服务也需进行评价,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质
量检查评价。
(三) 审计整改及通报管理。建立审计通报机制,将内部审计工
作开展情况和整改情况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进行通报,形成监督工
作常态化和闭环管理工作机制。
(四) 业务技能管理。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接受审计业务培
训和进行工作交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的业务质量和人员能力。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适时组建审计组,
确定项目主审。
第十八条 项目主审全权负责审计项目的组织实施。在充分考虑
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后,项目主审负责制定具体项目审计方案,
经审计组讨论后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
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必要时可以抄送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及有关单
位等。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条 审计组按照审计方案和相关业务规范,采用恰当的审
7
计方法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依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写审
计报告初稿。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初稿形成后,项目主审负责与被审计单位
初步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五个工作
日内提出意见。
审计组应当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初稿提出的意见,进一步
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初稿做必要修改。
第二十二条 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初稿,执行必要的业务复核程序
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后,以
部门发文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
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
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经必要业务复核程序后,项目主审将公司审计部主
要负责人审定的审计报告(包括《审计发现问题汇总表》),按照公
司内部审批程序上报。《审计发现问题汇总表》内容包括:审计发现
问题、定性依据、整改要求、管理建议、涉及金额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将公司领导审批后的审计报告送达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在
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整改报告以发文形式上报公司审计部并同时提
供相关支持材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项目主审)根据被审计单位上报的审
8
计整改报告及相关支持资料,对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实、
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按内部审计工作要求在审计过程中对审
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履行必要的内部复核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对已完成的审计事项,按照公司档案管
理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有关资料由公司审计部负责归档。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制度
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审计部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
支持、协助内部审计工作,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
(三)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和企业规定取得的资产。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建议。
(五)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
(六)其他拒绝、阻碍或不配合审计工作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玩忽职守、缺乏必要的职业谨慎导致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
不符。
9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出具虚假审计结论。
(三)泄漏审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四)收受被审计单位贵重礼品等好处。
(五)在被审计单位报销或摊派。
(六)其他不适当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审计过程中涉嫌违纪违规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
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不及时执行审计决定和落实审计整改意见的被
审计单位和个人,给公司及所在单位造成损失浪费的,应当按照公司
制度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阻挠审
计人员行使职权或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公司在法定职权内责令限
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
秘密的,由公司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适当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4 年公司印发的《中
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