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有关文件,认为:
1、财务公司与关联方签订 2016 年度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本公司通
过协同效应,加速资金周转,减少结算费用,降低利息支出,获得资金支
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
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
2、公司与关联方签订 2016 年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协议,遵循平等自愿
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关联交
易有利于保持公司经营业务稳定,降低经营成本,符合公司和公司股东的
长远利益,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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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六届十
五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志孝 原大康 徐京斌 翁英俊 苏祥林
2016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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