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
[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作为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本报告期,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所有的对外担保均经过
董事会审议及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末,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 63,800.72 万元,
占公司 2015 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27.00%,所有担保均为公司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的担保。
3、本报告期公司未发生为控股股东、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行
为。
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严格遵守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担保的程序合法、有效,并及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没有损害公
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签名:
束安俊 程昔武 张中新
2016年3月28日
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发出《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认
可。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 2015 年度审计过程中,勤
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
和义务,我们认为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外
部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续聘并报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束安俊 程昔武 张中新
2016年3月28日
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书面意见
我们作为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
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董事会于2016年3月28日审议
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为华益公司、国显科技提供的担保是其日常业务营运所需。国显科技是
公司新收购的子公司,经营业绩良好。之前为华益公司所提供的银行贷款担保,
均能及时还贷解除担保,不存在逾期贷款情况。我们认为华益公司、国显科技具
备偿还贷款的能力,公司本次为其提供担保基本不存在风险。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同意根据《公司章程》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束安俊 程昔武 张中新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