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源电力: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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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 张瑞彬

作为独立董事,2015 年,我严格遵循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和制度,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以审慎严谨、实事求是的态

度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现将本人 2015 年度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及投票情况

2015 年度,我出席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 5 次,股东大会 3 次。

同时,我作为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分别

出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 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1 次。每次会

议议案我在事前都认真审阅,对涉及关联交易、融资租赁、战略发展

规划等重大事项能够做到充分了解,事后督促公司做好落实执行。报

告期内,我没有对议案表决发生反对或弃权的情况。

2015 年度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董事 亲自出席股东 委托出席股 缺席股东

董事会次数 董事会次数 会次数 大会次数 东大会次数 大会次数

5 0 0 3 0 0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我按照深交所和公司的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重点关注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各类事项。报告期内,我与其他独立董

事发表了多项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2015 年 3 月 26 日,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对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高管薪酬、利

润分配等重大事项进行了解后,我与其他董事一起发表了以下独立意

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对公司报告

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

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2014 年度,公司担保均按《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法定审批

程序,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

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截止

到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14 年已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人民币,占 2014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5.32%,全部为对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贵州北源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向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的 10,000 万元人民币设备

融资租赁额度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对外担保,公司及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也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除公司外,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

股东未对上述控股子公司提供相应担保。

上述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履行了合法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

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对公司《2014 年度董事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就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

重要事项的发生、决策、监督都严格执行公司内控制度的要求,制度

的权威性、严肃性得到增强,适宜性、充分性得到提高,业务流程逐

渐清晰。董事会 2014 年度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3、关于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

业资格,审计团队严谨敬业,并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较为熟悉。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以往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

程中,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了

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同意公

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的审计

机构。

4、关于对公司《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其它相关资料,并就相关事宜与公司董事会、管

理层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对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发表以下

独立意见:

公司拟定的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总

股 305,398,66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4 元

﹙含税﹚,本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认为: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同意公司提出的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项预案的决策、

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5、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我已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财务公司”)向公司提

供贷款的关联交易资料。在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后,对关联交易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和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简便相关程序,董事

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9 亿元(含 9 亿元)的范

围内向华电财务公司办理短期贷款、长期贷款,并按公司相关制度与

之签订《贷款合同》。公司向华电财务公司办理贷款,程序高效简便,

符合日常经营管理需要。能更好地保障公司资金需求,并建立稳定、

低风险的融资渠道。该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影响

公司独立性,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于对公司 2014 年度高管人员薪酬评价的独立意见

在公司管理层的带领下,公司各项工作卓有成效,他们为公司的

发展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公司高管薪酬分配方案有效的反映了薪酬

分配方案与经营业绩挂钩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绩效考核指标科学合理。

公司薪酬发放程序及激励考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高管人

员 2014 年度的薪酬制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关于公司核销部分资产损失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有关资料,

并就相关事宜与公司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在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后,对

该事项发布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核销部分资产有益于公司提高资产的质量,是公司生产发展

的需要,符合公司长远利益,没有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审批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对该议案所述资产进

行核销。

8、关于对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交的董事候选人资料,我在审阅有

关文件的同时,就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等相关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进行了核查,现就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任职人员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任职人员具备了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

职业素质,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同意提名陈鹏先生为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张志康先生为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胡北忠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2015 年 8 月 25 日,2015 年 8 月 25 日,我与其他独立董

事在对公司对外担保及有关事项进行了解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我对公司报

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

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担保均按《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法定审批程

序,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

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截止到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

元人民币,占 2014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5.32%,全部为对公司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贵州北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向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的 10,000 万元人民币设备融资租赁

额度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对外担保,公司及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也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除公司外,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

股东未对上述控股子公司提供相应担保。

上述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履行了合法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

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曹险峰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能够胜任公司副总

经理工作,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此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贵州北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

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贵州北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源公司”)提供担保,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和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通过对此次

决策和披露信息的审议,此次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认为:此次公司

为北源公司担保对保障北源公司资金链畅通和正常生产经营、持续发

展有良好的促进作用,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2015 年 10 月 27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在认真查阅了

董事会提交的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资料后,与其他独立董事一起

对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 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

董事的条件,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没有发现《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中

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刘靖、

张志强、金泽华、刘雷、何培春、郑毅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张瑞彬、王强、张志康、胡北忠为第八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3、同意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2015 年 11 月 14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与其他独

立董事一起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相关人员的简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规

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其违反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

止尚未解除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

情形;

2、相关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

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同意董事会的审议结果,同意聘任刘明达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同意聘任刘俊先生为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同意聘任毛

恩涯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同意聘任李洪泉先生、陈均华

先生、曹险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三、对公司现场调研的情况

按照《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除了出席董事会会议、股东大

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听取管理层经营情况汇报和审计会计师

汇报等,我还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和在建项目情况,到公司电站实

地考察。积极参加公司定期报告审计计划的沟通和讨论,与公司管理

层一起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等事项作

了深入的研究探讨,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提出建议,得到了公司的采

纳。

四、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报告期内,我积极出席公司会议,并按相关规定,发表独立意见,

从自己的专业角度,向公司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公司披露的各类信息

和定期报告进行监督,避免出现违规披露的情况。同时,我还与其他

独立董事一起严守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督促公司严

控内幕信息知情范围,谨防信息泄露给公司造成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

通过以上工作,增强了我对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意识。

五、其他工作情况

2015 年度,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无提议聘用或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六、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2816240256@qq.com

独立董事:张瑞彬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 王 强

作为独立董事,2015 年,我严格遵循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和制度,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以审慎严谨、实事求是的态

度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现将本人 2015 年度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及投票情况

2015 年度,我出席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 4 次,股东大会 3 次。

同时,我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委员,分别出席审计委

员会会议 4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 3 次。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的董事会

也已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每次会议议案我在事前都认

真审阅,对涉及关联交易、融资租赁、董事会候选人提名等重大事项

能够做到充分了解,事后督促公司做好落实执行。报告期内,我没有

对议案表决发生反对或弃权的情况。

2015 年度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董事 亲自出席股东 委托出席股 缺席股东

董事会次数 董事会次数 会次数 大会次数 东大会次数 大会次数

4 1 0 3 0 0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我按照深交所和公司的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重点关注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各类事项。报告期内,我与其他独立董

事发表了多项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2015 年 3 月 26 日,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对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高管薪酬、利

润分配等重大事项进行了解后,我与其他董事一起发表了以下独立意

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对公司报告

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

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2014 年度,公司担保均按《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法定审批

程序,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

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截止

到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14 年已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人民币,占 2014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5.32%,全部为对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贵州北源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向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的 10,000 万元人民币设备

融资租赁额度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对外担保,公司及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也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除公司外,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

股东未对上述控股子公司提供相应担保。

上述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履行了合法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

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对公司《2014 年度董事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就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

重要事项的发生、决策、监督都严格执行公司内控制度的要求,制度

的权威性、严肃性得到增强,适宜性、充分性得到提高,业务流程逐

渐清晰。董事会 2014 年度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3、关于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

业资格,审计团队严谨敬业,并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较为熟悉。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以往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

程中,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了

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同意公

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的审计

机构。

4、关于对公司《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其它相关资料,并就相关事宜与公司董事会、管

理层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对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发表以下

独立意见:

公司拟定的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总

股 305,398,66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4 元

﹙含税﹚,本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认为: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同意公司提出的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项预案的决策、

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5、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我已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财务公司”)向公司提

供贷款的关联交易资料。在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后,对关联交易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和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简便相关程序,董事

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9 亿元(含 9 亿元)的范

围内向华电财务公司办理短期贷款、长期贷款,并按公司相关制度与

之签订《贷款合同》。公司向华电财务公司办理贷款,程序高效简便,

符合日常经营管理需要。能更好地保障公司资金需求,并建立稳定、

低风险的融资渠道。该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影响

公司独立性,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于对公司 2014 年度高管人员薪酬评价的独立意见

在公司管理层的带领下,公司各项工作卓有成效,他们为公司的

发展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公司高管薪酬分配方案有效的反映了薪酬

分配方案与经营业绩挂钩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绩效考核指标科学合理。

公司薪酬发放程序及激励考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高管人

员 2014 年度的薪酬制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关于公司核销部分资产损失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有关资料,

并就相关事宜与公司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在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后,对

该事项发布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核销部分资产有益于公司提高资产的质量,是公司生产发展

的需要,符合公司长远利益,没有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审批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对该议案所述资产进

行核销。

8、关于对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交的董事候选人资料,我在审阅有

关文件的同时,就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等相关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进行了核查,现就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任职人员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任职人员具备了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

职业素质,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同意提名陈鹏先生为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张志康先生为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胡北忠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2015 年 8 月 25 日,2015 年 8 月 25 日,我与其他独立董

事在对公司对外担保及有关事项进行了解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我对公司报

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

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担保均按《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法定审批程

序,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

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截止到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

元人民币,占 2014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5.32%,全部为对公司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贵州北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向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的 10,000 万元人民币设备融资租赁

额度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对外担保,公司及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也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除公司外,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

股东未对上述控股子公司提供相应担保。

上述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履行了合法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

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曹险峰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能够胜任公司副总

经理工作,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此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贵州北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

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贵州北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源公司”)提供担保,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和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通过对此次

决策和披露信息的审议,此次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认为:此次公司

为北源公司担保对保障北源公司资金链畅通和正常生产经营、持续发

展有良好的促进作用,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2015 年 10 月 27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在认真查阅了

董事会提交的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资料后,与其他独立董事一起

对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 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

董事的条件,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没有发现《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中

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刘靖、

张志强、金泽华、刘雷、何培春、郑毅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张瑞彬、王强、张志康、胡北忠为第八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3、同意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2015 年 11 月 14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与其他独

立董事一起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相关人员的简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规

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其违反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

止尚未解除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

情形;

2、相关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

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同意董事会的审议结果,同意聘任刘明达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同意聘任刘俊先生为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同意聘任毛

恩涯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同意聘任李洪泉先生、陈均华

先生、曹险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三、对公司现场调研的情况

按照《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除了出席董事会会议、股东大

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听取管理层经营情况汇报和审计会计师

汇报等,我还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和在建项目情况,到公司电站实

地考察。积极参加公司定期报告审计计划的沟通和讨论,参加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融资租赁担保等重大投融资事项的讨论,运用自己的专业

知识提出建议,得到了公司的采纳。

四、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报告期内,我积极出席公司会议,并按相关规定,发表独立意见,

从自己的专业角度,向公司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公司披露的各类信息

和定期报告进行监督,避免出现违规披露的情况。同时,我还与其他

独立董事一起严守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督促公司严

控内幕信息知情范围,谨防信息泄露给公司造成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

此外,我还参加了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网上业绩说明会,加强与投

资者沟通,了解投资者的想法。通过以上工作,增强了我对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意识。

五、其他工作情况

2015 年度,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无提议聘用或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六、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1587293746@qq.com

独立董事:王 强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 张志康

2015 年 4 月,本人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我积极

了解公司各类生产经营情况,熟知公司制定的各项章程和制度,严格

遵循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和制度,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

作用,以审慎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现将本人

2015 年度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及投票情况

2015 年度,我出席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 4 次,股东大会 2 次。

同时,我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分别出席审

计委员会会议 4 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 1 次。每次会议议案我在事

前都认真审阅,对涉及关联交易、融资租赁、核销资产、发展规划提

名等重大事项能够做到充分了解,事后督促公司做好落实执行。报告

期内,我没有对议案表决发生反对或弃权的情况。

2015 年度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董事 亲自出席股东 委托出席股 缺席股东

董事会次数 董事会次数 会次数 大会次数 东大会次数 大会次数

4 0 0 2 0 0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我按照深交所和公司的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重点关注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各类事项。报告期内,我与其他独立董

事发表了多项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2015 年 8 月 25 日,我 2015 年 8 月 25 日,我与其他独立

董事在对公司对外担保及有关事项进行了解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我对公司报

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

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担保均按《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法定审批程

序,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

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截止到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

元人民币,占 2014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5.32%,全部为对公司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贵州北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向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的 10,000 万元人民币设备融资租赁

额度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对外担保,公司及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也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除公司外,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

股东未对上述控股子公司提供相应担保。

上述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履行了合法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

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曹险峰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能够胜任公司副总

经理工作,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此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贵州北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

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贵州北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源公司”)提供担保,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和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通过对此次

决策和披露信息的审议,此次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认为:此次公司

为北源公司担保对保障北源公司资金链畅通和正常生产经营、持续发

展有良好的促进作用,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2015 年 10 月 27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在认真查阅了

董事会提交的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资料后,与其他独立董事一起

对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 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

董事的条件,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没有发现《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中

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刘靖、

张志强、金泽华、刘雷、何培春、郑毅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张瑞彬、王强、张志康、胡北忠为第八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3、同意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2015 年 11 月 14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与其他独

立董事一起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相关人员的简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规

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其违反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

止尚未解除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

情形;

2、相关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

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同意董事会的审议结果,同意聘任刘明达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同意聘任刘俊先生为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同意聘任毛

恩涯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同意聘任李洪泉先生、陈均华

先生、曹险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三、对公司现场调研的情况

按照《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除了出席董事会会议、股东大

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我还深入了解公司管理经营和新投产项

目情况,到公司电站实地考察。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提出建议,对公

司财务管理、对外担保、筹融资管理等提出了建议,都得到了公司的

采纳。

四、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报告期内,我积极出席公司会议,并按相关规定,发表独立意见,

从自己的专业角度,向公司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公司披露的各类信息

和定期报告进行监督,避免出现违规披露的情况。同时,我还与其他

独立董事一起严守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督促公司严

控内幕信息知情范围,谨防信息泄露给公司造成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

通过以上工作,增强了我对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意识。

五、其他工作情况

2015 年度,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无提议聘用或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六、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706701396@qq.com

独立董事:张志康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 胡北忠

2015 年 4 月,本人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我积极

了解公司各类生产经营情况,熟知公司制定的各项章程和制度,严格

遵循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和制度,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

作用,以审慎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现将本人

2015 年度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2015 年度,我出席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 4 次,股东大会 2 次。

同时,我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分别出席

提名委员会会议 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1 次。每次会议议案我

在事前都认真审阅,对涉及关联交易、融资租赁、董事候选人、高管

人员聘任提名等重大事项能够做到充分了解,事后督促公司做好落实

执行。报告期内,我没有对议案表决发生反对或弃权的情况。

2015 年度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董事 亲自出席股东 委托出席股 缺席股东

董事会次数 董事会次数 会次数 大会次数 东大会次数 大会次数

4 0 0 2 0 0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我按照深交所和公司的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重点关注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各类事项。报告期内,我与其他独立董

事发表了多项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2015 年 8 月 25 日,我与其他独立董事在对公司对外担保

及有关事项进行了解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我对公司报

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

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担保均按《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法定审批程

序,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

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截止到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

元人民币,占 2014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5.32%,全部为对公司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贵州北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向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的 10,000 万元人民币设备融资租赁

额度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对外担保,公司及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也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除公司外,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

股东未对上述控股子公司提供相应担保。

上述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履行了合法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

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曹险峰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能够胜任公司副总

经理工作,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此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贵州北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

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贵州北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源公司”)提供担保,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和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通过对此次

决策和披露信息的审议,此次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认为:此次公司

为北源公司担保对保障北源公司资金链畅通和正常生产经营、持续发

展有良好的促进作用,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2015 年 10 月 27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在认真查阅了

董事会提交的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资料后,与其他独立董事一起

对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 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

董事的条件,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没有发现《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中

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刘靖、

张志强、金泽华、刘雷、何培春、郑毅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张瑞彬、王强、张志康、胡北忠为第八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3、同意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2015 年 11 月 14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与其他独

立董事一起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相关人员的简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规

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其违反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

止尚未解除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

情形;

2、相关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

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同意董事会的审议结果,同意聘任刘明达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同意聘任刘俊先生为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同意聘任毛

恩涯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同意聘任李洪泉先生、陈均华

先生、曹险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三、对公司现场调研的情况

按照《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除了出席董事会会议、股东大

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我还深入了解公司管理经营和新投产项

目情况,到公司电站实地考察。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提出建议,对公

司对外担保、资金资管理、高管人员薪酬考核等提出了建议,都得到

了公司的采纳。

四、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报告期内,我积极出席公司会议,并按相关规定,发表独立意见,

从自己的专业角度,向公司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公司披露的各类信息

和定期报告进行监督,避免出现违规披露的情况。同时,我还与其他

独立董事一起严守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督促公司严

控内幕信息知情范围,谨防信息泄露给公司造成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

通过以上工作,增强了我对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意识。

五、其他工作情况

2015 年度,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无提议聘用或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六、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hbzllss@163.com

独立董事:胡北忠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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