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2531000
申报时间: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王中华、刘昊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三、齐峰新材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002521
注册资本: 494,685,819 元
注册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朱台路 22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朱台路 22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学峰
实际控制人: 李学峰
联系人: 孙文荣
联系电话: 86-533-7785585
四、保荐工作概述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齐峰新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持续督导齐峰新
材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五、其他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齐峰新材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齐峰新材能够积极配合尽职
推荐和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齐峰新材能够按照本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尽职调查全部内容有关的所有
真实、合法、完整、准确及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等,向本保荐机构提
供的所有材料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齐峰新材在工作过程中为本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
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齐峰新材的各部门配合保荐机
构的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齐峰新材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
够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履行保荐职责,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齐峰新材持续督导期间的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
检查。保荐机构认为,齐峰新材持续督导期间均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信息披露。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齐峰新材 2015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
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王中华 刘 昊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王开国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