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峰新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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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2016 年 3 月 28 日,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齐峰新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

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进行现金管理,

在人民币 5 亿元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金额不超过

人民币 7 亿元进行现金管理,在人民币 7 亿元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齐峰新材

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用》及《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

定,对齐峰新材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投资产品

的发行主体包括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

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92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15 日公开发行了 76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面值总额

为人民币 760,0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45,574,000 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14 年 9 月 19 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

项存储账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大信验

字[2014]第 3-00033 号《验资报告》。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投资建设“年产

11.8 万吨高性能环保装饰板材饰面材料建设项目”。

二、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1、现金管理产品种类

为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在保证募投项目建设

及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同时,公司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1

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包括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以外

其他金融机构),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为控制风险,公司投资的品种为短期(不超过一年)的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

品,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包括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收益率高

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是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

金使用效益的理财规划。公司确定投资的上述产品不涉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 30 号——风险投资》的规定。

2、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有效期内,公司

根据资金投资计划,按不同限期组合购买理财产品。公司在开展实际投资行为时,

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购买额度: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在人民币 5 亿元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7 亿元,在人民币 7 亿元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

4、实施方式:在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

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的非关联方机构作为受托方、

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限、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由公司

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具体操作。

5、信息披露: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信息,包括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期限、

收益等,将在年度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 5 亿元额度

闲置募集资金以及不超过 7 亿元额度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发行

主体包括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

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

2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小企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使

用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5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以及不超过 7 亿元的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包括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以外

其他金融机构。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中华 刘 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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