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峰医药: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规则(2016年3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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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规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或决定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建立及完善战略管控及评价体系;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研究和分析有关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提

出改进和调整的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总经理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合作开发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等资料;

(二)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分、子公司上报对外洽谈协议、合同、项目及可

行性报告等资料;

(三) 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将方案整

理为正式提案交给战略委员会讨论。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总经理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

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同时反馈给总经理。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战略与决策的需要和收到的提案情况召开

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因故不

能出席会议的委员须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表决,但相关责任仍由委托委员承担。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五条 非董事总经理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战略委员会亦可邀

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本实施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实施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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