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峰医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规则(2016年3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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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实施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拟订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后备人才的培养计划;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

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本公司外部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取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因故不

能出席会议的委员须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表决,但相关责任仍由委托委员承担。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会。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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