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科学、稳定、持续的分红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本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战略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
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本公司董事会特制定本公司《 未来三年
(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公司着眼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情况、经营发展规
划、现金流量状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
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
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
小投资者)、独立非执行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未来三年内,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方式。
三、未来三年(2016-2018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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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分配。
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可以根据
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和具体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配股利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年度公司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该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该年度公司以现金分配的股利原则上不少于该年度实现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剩余部分用于支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体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发展阶段、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等因
素提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票分配股利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
报股东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
股票股利。
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四、本规划的决策机制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由本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经营发展规划、股
东回报、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并依据本公司
《章程》相关规定提出,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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