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科龙:独立非执行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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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2015 年度,我

们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

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

制度》、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对董事会

各项议案认真审议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作用,

促进了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2015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6次董事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相关议案

均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因此我们对2015年董事会各项议案没有提出反对或弃权,出

席董事会的详细情况如下:

独立非执行董事 应参加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徐向艺 16 16 0 0

王爱国 16 16 0 0

王新宇 16 16 0 0

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我们认真参加公司董事会,积极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情况。在召开会议前,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资料。会议上认真审议每项议

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专业意见,力求使董事会形成严谨、科学的决策。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15 年度,我们就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事项、日常关联交易、股权激励行权、提名

董事、聘任高管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2015 年 3 月 17 日,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上发表对

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宜的独立意见。

(二)2015 年 3 月 26 日,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一次会议上发表:

1、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2、关于对持续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3、关于公司《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4、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5、关于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专项意见;

6、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

立意见;

7、关于在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独立意见;

8、关于购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9、关于核销坏账的独立意见。

(三)2015年4月27日,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二次会议上发表对公司开展

外汇衍生品业务的专项意见。

(四)2015年5月7日,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上发表对公司董

事会换届及提名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五)2015年5月22日,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上发表对公司

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的核实意见。

(六)2015年6月8日,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七次临时会议上对公司提名董

事候选人、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

(七)2015年6月26日,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上对公司选举

董事长、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主席、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八)2015年8月27日,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一次会议上发表:

1、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2、对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专项意见。

(九)2015年10月29日,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二次会议上发表对公司开展

外汇衍生品业务的专项意见。

(十)2015年11月10日,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上发表:

1、关于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说明及独立意见;

2、关于代理融资采购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说明及独立意见;

3、关于在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的事前认可说明及独立意见;

4、关于公司拟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2016-2017 年度内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5、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十一)2015年12月28日,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上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发表独立意见。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我们利用现场参加会议和现场实地考察的机会对公司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并与公司

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情况、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同时,关注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介有关公司的宣传和

报道,加深对公司的认识和了解。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关注并督促公司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15年度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在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为切实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

审计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我们严格按照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以及公

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的要求开展工作,对2015年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进行了全

程跟踪审阅,与公司审计机构进行了充分沟通,并提交了2015年年度报告的审阅报告。

(三)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我们积极推动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增

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五、其他工作

(一)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二)未有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

(三)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2016年,我们将继续本着诚信和勤勉的精神,切实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义务,发挥

独立非执行董事作用,坚决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非执行董事: 徐向艺 王爱国 王新宇

2016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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