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力 士:《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来源:深交所 2016-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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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会批准。 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即授权公司董事会批准项目投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方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国家 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领域内进行对外投资。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作出 银行贷款等事项的权限为:

的单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权限为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 (一)决定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金额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10%(含 10%)。 的 20%以内的事项;

董事会有权决定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含 10%) (二)决定单个项目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 20%以内的固定

的贷款及财产或所有者权益的抵押、质押贷款等事项。 资产投资项目;

对外担保方面,除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 (三)决定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20%以内,

其他的对外担保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三分 或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20%以内,或交易标的

之二以上签署同意。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30%以内,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董事会有权决定不超过 4000 万元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和不超过 300 万 或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 30%以内,或

元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按孰高原则)范围内的委托理 交易标的年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内的对外

财、证券投资等风险较高事项。 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资产管理或业

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根据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 务经营、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转让或者受

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事项;

(四)决定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下,或单次财

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的财务资助事项;

对外担保方面,除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

的对外担保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签署同意。

董事会有权决定不超过 4000 万元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和不超过 300 万元或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按孰高原则)范围内的委托理财、证券投

资等风险较高事项。

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根据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

3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享有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等事项决策的 (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享有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

权力。 理财、委托贷款等事项决策的权力。

董事长运用公司资产作出的收购出售资产权限为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运用公司资产作出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权

计的净资产的 2%(含 2%)。 限为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4%(含 4%)。

有权决定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净资产 2%以下(含 2%)的贷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若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董事长有权决定单笔金

款及财产或所有者权益的抵押、质押事项。 额占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贷款及财产或所有者权益的抵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上述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押、质押事项。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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