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担保情况的核查意见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作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富春环保”)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海证券对富春环保2015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富春环保2015年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2015年度,富春环保下属控股子公司浙江清园生态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清园生态”)存在如下对外担保情况,除此之外,富春环保不存在对下属子公
司(含控股子公司)以外担保情况。
单位:元
贷款金 担保借 借款
被担保单位 备注
融机构 款金额 到期日
富阳市清园城市综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25,000,000.00 2016-5-19
4,000,000.00 2016-6-10
中信银行
杭州板桥纸业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 11,000,000.00 2016-8-7
公司杭州
富阳支行 15,000,000.00 2016-6-8
浙江板桥清园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5,000,000.00 2016-8-5
20,000,000.00 2016-5-10
小 计 80,000,000.00
上述子公司清园生态对外担保行为发生在富春环保收购其控股权之前,为消
除富春环保收购清园生态后所承担的对外担保风险,清园生态相关股权转让方同
意逐步解除上述对外担保,富春环保将根据清园生态上述对外担保解除情况分期
支付股权转让款。根据富春环保与清园生态相关股权转让方签署的《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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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富春环保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款的先决条件包括清园生态对外担保全部解
除、二期项目验收、各项许可文件及证照变更或者办理、所有资产拥有完整的权
属均已完成或者满足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公司支付金额为股权收购总价的 20%,
计人民币 4,800 万元。
富春环保收购清园生态控股权事项在其于201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取得富春
环保相关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其独立董事事前核查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已于2015
年 8 月 27 日在深交所网站披露。
通过对富春环保2015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核查,国海证券认为:富春环保下
属控股子公司存在的上述对外担保行为发生于富春环保收购其控股权之前,富春
环保在收购清园生态股权时对如何解除上述对外担保已做合理安排,相关收购方
案已经其独立董事事前核查,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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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
司2015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担保情况的核查意见 》之签署页)
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吴晓明 郭 刚
201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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