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力 士:境内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2016年3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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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监管流程,防范交易风险,实现对公司橡胶采购价格

的套期保值,确保公司金融资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可以进行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的商品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 不得在场外

市场进行;

(三)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橡胶期货品

种,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减少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因

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

(四)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

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

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

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五)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

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

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

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交易的为橡胶期货品种,目

的是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减少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因价格波

动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织建立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作为管理公司期

货的最高决策机构。

公司拟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就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

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聘请咨询机构就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报告。

全年期货套期保值投资额度不得超过 4000 万元,如果超过,则须上报公司董

事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后,及时召开股

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持仓总手数不超过 400 手,同时如期货合约发生

剧烈波动导致帐户内保证金不足时,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有权决定追加不超过 300 万

元(含 300 万元)的临时保证金,追加的临时保证金在连续 5 个交易日不再需要使

用时,公司应及时退回。公司持仓总手数和追加临时保证金如果超过上述标准,需

公司董事会讨论审批通过。

期货套期保值投资如出现盈余,帐户市值连续 5 个交易日超过 4000 万元,公

司应于下 5 个交易日将超过部分的资金从期货帐户划至公司指定银行帐户。

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决议公告;

(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事项公告。该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拟进行商品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拟投资的期货品种、拟投入的资金金额、拟进行套期保

值的期间、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相关条件、

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 析、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三)保荐机构就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套期保值

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合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核

查所发表的意见(如适用);

(四)主管部门对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具的意见(如适用);

(五)咨询机构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如有);

(六)深证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

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者超过一千万元人民

币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期货业务主管

合规管理经理

期货业务交易部门 期货业务结算部门 期货业务监督部门

交易员 档案 资金 会计 结算员 风险

管理员 调拨员 核算员 兼交易确认员 管理员

第七条 公司的期货业务由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主管。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管理制度应传达到每位相关人员,每位相关人员应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本管理制

度。

第八条 公司的期货业务由采购部具体负责,采购部总监就公司期货业务向期

货业务主管负责。

公司设置期货业务合规管理经理岗位,合规管理经理直接对公司期货业务主管

负责。

第九条 公司按以上组织机构在采购部及财务部设置期货交易业务的相应岗

位,具体如下:

1、交易员:由专职人员担任;

2、结算员:由专职人员担任;

3、风险管理员:由专职人员担任;

4、资金调拨员:由财务部经理兼任;

5、交易确认员:由结算员兼任;

6、会计核算员:由财务部会计核算员兼任;

7、档案管理员:由采购部档案管理员兼任;

第三章 授权制度

第十条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期货套期保值的具体工作进程、进行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工作。

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

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一条 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交易的人

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负责人签署。

第十二条 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三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

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的期货业务流程如下:

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确定保值思路

采购部制定保值方案

(吸收风险管理员意见后)

报采购部审核

报期货领导小组审批

通过 未通过

交易员根据方案下达指令交易

对成交初步确认

若有错单则进行 交易员将成交单传递给结算员

错单处理

结算员进行预算,并将结果传递给

部门经理和交易员

重新核查交易

指令记录

结算员核算经纪公司账单和成交单

不一致

一致

结算员将结算结果传递给部门经 结算员将成交情况及结算情况传递给

理、风险管理员和交易员 资金调拨员和会计核算员

部门经理和交易员

交易确认员 风险管理员核查 资金调拨 核算员进

向经纪公司 交易是否符合套 员进行资 行账务处

发送确认 期保值方案 金收付 理

若不符合

报告公司期

货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采购部根据公司生产销售的具体情况和原材料市场价格行情,制定

保值操作方案,吸收风险管理员的意见,报采购部审核,经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批准

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结算员根据公司的保证金情况,确定保值头寸限额,并通知交易员。

第十七条 交易员根据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经纪公司下达

指令交易。

第十八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将与经纪公司初步确认的成交单传给结算

员,结算员进行预结算处理,并将预结算结果传递给部门经理和交易员。

第十九条 在收到经纪公司发来的账单后,结算员核查经纪公司发来的成交记

录单是否与交易员提供的成交单一致。若核查无误,则由交易确认员(结算员兼任)

在账单上签字并向经纪公司发确认;若不一致,则需由结算员同交易员一起核查原

因。若发生错单情况,则按第三十三条交易错单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结算员需将最终结算情况传递给部门经理、风险管理员和交易员。

第二十条 风险管理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报

告公司期货业务主管。

第二十一条 结算员将成交情况及结算情况信息传递给资金调拨员和会计结

算员,资金调拨员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相应的资金收付,会计核算员进行账务处

理。

期货业务部门应按公司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及时将期货业务的相关汇总单证

传递到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如果需要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时,应

提前对现货产品销售员、交易员及资金调拨员等相关各方进行妥善协调,以确保交

割按期完成。

第五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1、认真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2、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1)公司期货业务岗位设置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二章 组织机构”执行;

(2)期货业务人员要求:①有经济基础知识及管理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②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的

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③在公司工作三年以上,工

作表现优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④交易员、结算员、风险管理员岗位须由持有期

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人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置风险管理员岗位,风险管理员直接对公司期货业务主管

负责。风险管理员岗位不得与期货业务的其他岗位交叉。

第二十五条 公司风险管理员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期货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管理工作程序;

2、监督期货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3、审查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

4、审核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

5、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交易方案;

6、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7、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8、评估、防范和化解公司期货业务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期货开户及经纪合同签订程序如下:

1、采购部选择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期货经纪公司,推荐给公司期货领

导小组,作为公司期货交易的备选经纪公司;

2、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从中选择确定公司的期货经纪公司;

3、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

签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经纪合同,并办理开户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采购部应随时跟踪了解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

关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或更换经纪

公司。

第二十八条 风险管理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期货保值是否为公司生产所需的

主要原料(天然橡胶等)进行的保值,若不是,则须立即报告公司期货业务主管。

第二十九条 应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执行,并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

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进行保

值。

第三十条 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的建

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1、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

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2、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

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1、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采购

部门经理和风险管理员;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采购部门经理和风险

管理员应立即报告期货业务主管,同时上报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向公司期货业务主管报告:

①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②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③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④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⑤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⑥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2、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期货业务主管及时召开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的会

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1、当发生属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经纪公司,并由经纪公司

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2、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

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

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从业人员、风险管理员和合规

管理经理,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

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 交易员每日向采购部门经理报告当天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

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结算员每日向财务部门经理及风险管理员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

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合规管理经理每半年报告制度。合规管理经理应于每半

年向公司期货业务主管提交报告,报告基本内容包括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对公司内部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第七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

少 15 年。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保存至少 15 年。

第八章 保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

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九章 合规检查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公司设置合规管理经理一名,合规管理经理要求有经济及管理经

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期货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合规管理经理独立于公司期货业务的具体部门,直接对公司

期货业务主管负责。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合规管理经理通过合规检查工作,协助公司期货业务主管监

督期货业务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期货的法律法规和执行公司内部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合规管理经理主要职责包括:

1、监督公司遵守有关期货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2、监督公司执行内部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3、评价期货业务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

4、根据监管政策的变化,对公司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第四十八条 合规管理经理按以下时间要求进行期货业务合规检查:

1、在上半年结束后二十日内完成上半年合规检查,将合规检查报告上报公司

期货业务主管。

2、在每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完成年度合规检查,将合规检查报告上报公司期

货业务主管。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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