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 2015 年开展衍生品交易
的业务资料进行了审查, 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持有尚未到期的金融衍生品合约共55笔,
共计32,600万美元,其中,远期结汇合约26笔,共计12,550万美元,外汇期权
合约29笔,共计20,050万美元。合约期限最晚于2016年7月到期。金融衍生品
占期末净资产的25.24%。
2、2015年1-12月,公司到期金融衍生品金额折合美元共计48,325.72万美
元,收益3,790.80万元人民币。其中到期远期结汇26,962.70万美元,收益2,827.33
万元人民币;到期远期外汇买卖折美元金额1,163.02万美元,收益11.33万元人
民币;到期外汇期权20,200万美元,其中17,200万美元达到交割条件按期交割,
收益952.14万元人民币,3000万美元未达到交割条件未交割。
3、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鲁泰公司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及公司2015年4月23日
召开的七届董事会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衍生
品交易计划的议案》的有关规定。
4、公司已就开展衍生品投资业务建立健全了组织结构、业务操作流程、
审批流程等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有效执行。
5、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开展衍生品投资业务有
利于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风险,有利于提高公司抵御汇率波动的能力,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6、报告期内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严格遵守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以及《鲁泰公司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操作过程合法、合规。
7、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在 2015
年年度报告中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将以远期结售汇业务为主的衍生品交易作为规避
汇率风险的有效工具,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止损处理和风险防范措施,提
高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竞争优势,公司开展以远期结售汇业务
为主的衍生品交易审批程序合法,机构健全,风险相对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签署:
周志济 张承珠
王 磊 徐建军
赵 耀
2016 年 3 月 28 日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2015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1号—定期报告相关事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鲁泰纺
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
2014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
了核查,并审阅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报告期内,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
担保外,没有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折合人民币共计
9,047.38万元,控股子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000.00万元,共
计14,047.38万元。上述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权益的2.05%。
我们认为,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充分保护了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签字:
周志济 张承珠 王 磊
徐建军 赵 耀
2016 年 3 月 28 日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高管人员 2015 年度考核结果发表的独立意见
2016 年 3 月 28 日,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召开了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薪酬委员会提交的《公司高管人员
2015 年考核结果》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鲁
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
的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提供的与上述议案有关的材料进行了审查,
并就有关情况向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高管人员 2015 年度考核结果的议案》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提
出,并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我们认为该考核结果符合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方案》
的有关规定及公司 2015 年度实际经营业绩情况。
独立董事签字:
周志济 张承珠
王 磊 徐建军
赵 耀
2016 年 3 月 28 日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交
所《主板监管业务备忘录第 1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鲁泰纺织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对公
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对与此有关的材料进行了审查,
就有关情况向审计委员会、公司审计部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公司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2007 年 6 月 6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于 2008 年 3
月 6 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12 年 3 月
21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改。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符合《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
制配套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能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时修改,
保证了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公司建立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
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
衡机制。内部控制制度涵盖了公司的营运全部环节,重点控制制度健全,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
公司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做出了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我们认为:
评估、评价过程、内容及格式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
7 号)、《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要求,真实、客观、完整
地反映了鲁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鲁泰纺织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为公司出具了瑞华专审字[2016]37040001
号号《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
全,内部控制有效。
独立董事签字:
周志济 张承珠
王 磊 徐建军
赵 耀
2016 年 3 月 28 日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淄博鲁诚纺织投资有限公
司向本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提供劳保护品及零星生产用材料、淄博利民净化水
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淄博鲁丰织染有限公司和淄博鑫胜热电有限
公司提供中水、淄博鲁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淄博鲁丰织
染有限公司提供纺织品化学助剂等产品、淄博利民净化水有限公司为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提供污水处理劳务、淄博泰美领带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服饰加工劳务、
公司向淄博鲁诚纺织投资有限公司销售材料、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租赁淄博鲁诚
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土地和房屋的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鲁泰公司已事前向本人就上述关联交易征求意见,本人认为上述关
联交易为鲁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中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及支付方
式合理,不会损害鲁泰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上市公司主要业务的独立性,
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提交鲁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2)鲁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
权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的议案。
(3)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过程中,关联董事刘石祯、王方水、刘
子斌、秦桂玲依法进行了回避 。
(4)鲁泰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5)上述关联交易是鲁泰公司生产中正常发生的日常交易,不存在损害
鲁泰公司及股东的权益。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签字页:
周志济 张承珠
王 磊 徐建军
赵 耀
2016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