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2015年度母公司
实现的净利润194,705,709.98元,减去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9,470,571.00
元,当期可供分配的母公司净利润为175,235,138.98元。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拟决定以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
1,5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分派现金股利1.09元(含税),
共计现金分红163,5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
上述年度分红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认为该预案有利于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与公司经营业
绩相匹配,与公司成长性相符。上述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对该预案我们表示同意。
(本页无正文,为《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包新民
赵如冰
陈昆
2016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