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部分决议的独立意见
致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作为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参加了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我们
对本次会议部分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5 年度资产减值准备方案》之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经营情况,公司 2015 年度资产减
值准备方案如下:
2015 年度,计提坏账减值准备 456 万元,转回 7 万元,核销/转
销-18 万元,截止报告期末,坏账准备余额为 5,814 万元;计提存货
跌价准备 1,888 万元,转回 1 万元,核销/转销 1,074 万元,截止报
告期末,存货跌价准备余额为 4,066 万元;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992 万元,截止报告期末,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余额为 1,165 万元;计
提在建工程减值 123 万元,截止报告期末,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余额为
123 万元。
我们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作出的,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公允地反映了
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我们对本议
案表示同意。
二、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6 年度关联交易
计划之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6 年度关联交易概况如
下:
1
(一)2015 年度,公司发生销售商品类关联交易 50,456.55 万
元、采购物资类关联交易 34,934.08 万元、提供劳务类关联交易
2,390.80 万元、接受劳务类关联交易 4,182.11 万元、出租资产类关
联交易 83.30 万元、租入资产类关联交易 3,545.62 万元、科研项目
结算 43,991.37 万元、委托关联方代理采购进口设备总金额 1,350.15
万美元(代理费及银行手续费合计 25.65 万美元,实际支付进口设备
采购费用(含代理费)共计 1,558.40 万元)、通过集中采购平台采购
生产经营用空调设备 24.04 万元、国内设备采购及工程代理 2,000.34
万元、计量站受托管理费 40 万元(托管收入 119.10 万元)、受托管
理成发集团业务资产关联交易 837.76 万元、向关联方借款 2015 年末
余额 98,000 万元。
(二)2016 年关联交易计划为:销售商品类关联交易 87,201.50
万元、采购物资类关联交易 54,847.24 万元、提供劳务类关联交易
1,550.50 万元、接受劳务类关联交易 6,850.80 万元、出租资产类关
联交易 83.30 万元、租入资产类关联交易 4,428.52 万元、科研项目
结算 5.65 亿元、委托关联方代理采购进口设备总金额 3,428 万美元
(代理费及银行手续费合计 65.13 万美元,2016 年度预计结算价格
约 7,500 万元)、国内设备采购及工程代理 8,026.46 万元、向关联方
借款 13.50 亿元、计量站托管资产租赁费 40 万元、受托管理成发公
司业务资产关联交易 1,000 万元。
我们认为,以上关联交易与公司正常经营相关,是公司正常业务
需要进行,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价格,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
有利于保持公司经营业务稳定,且是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
原则作出的,没有发现存在损害交易各方利益的情况,不会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2
我们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表示同意。
三、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薪酬之独立意见
2015 年度,公司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与
考核办法》计算并发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者津贴,共计发放
董事、监事、高管薪酬或者津贴 375.15 万元。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薪酬或者津贴标准充分考
虑了公司经营情况,有利于激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
们对以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表示同意。
四、关于公司利润分配之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普通股
330,129,36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分配红利 0.30 元(含
税),计 9,903,881.01 元;未分配利润 263,212,872.35 元结转以后
年度分配;本年度公积金不转增股本。
现金红利分配额占 2015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31.32%,占当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 35.65%。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104.93%。
我们认为,本方案符合公司长远战略发展和实际情况,切实保护
了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 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告〔2013〕43 号)、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证公字〔2013〕1 号)、《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本利润分配方案表示同意。
五、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之独立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公司拟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担任公司 2016 年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