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纺机:监事会议事规则(2016年3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3-29 16: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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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

作,完善监督机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

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本公司全体监事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

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第四条 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大会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和罢免;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

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监事连选可以连任。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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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与公司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

能够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权益;

(二)具有法律、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

(三)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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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建议召开监事会的权利;

(三)列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利;

(四)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的监事,有查阅簿册

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的权利;

(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享有的其他监督权利。

第八条 监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

务,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

泄露公司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财产;

(五)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其行

使权力,视为无行使权利能力,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或职代会更换。

第十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

得干涉。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公司任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各

业务部门须按照要求给予必要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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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该向监事

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

效。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

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十二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

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生效后的合理期间以及任期结束的合理期间之内

仍然存在。其对公司的保密义务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

他义务的存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至少由五名监事组成,其

中一人出任监事会主席,一人出任监事会副主席。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

连任。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会副主席的任免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表决通

过。

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

知识,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其对董事、经理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

的监督和检查。

监事会成员至少由三名股东代表监事和不少于监事人数三分之一的

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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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五)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

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

师帮助复审;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代表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涉或者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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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

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

交独立报告。

第十六条 监事会按规定检查监督公司财务状况和股东大会决议执

行情况,各有关部门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一)公司计划部门提供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生产经营统计月报、年报

及经济活动分析的有关资料。

(二)公司财务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月报表、报表分析及编制说明,股东

大会召开前七天提供每年中期及全年财务报告,关联交易等资料。

(三)公司审计部门提供有关的审计资料。

(四)公司办公室提供有关的会议纪要等资料。

第十七条 监事可以要求参加公司经济活动分析等有关的活动,及时

掌握公司生产经营的动态情况;要结合公司实际开展专题调研,有关部门

做好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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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范围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例会和临时会议两种。监事会例会每年不少

于两次。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有必要:

(二)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召开例会应提前七日,召开临时会议应提前三日

将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及讨论的主要事项及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通

知每位监事。

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

注的问题。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的,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时间、地

点、会议期限,事由、议题及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一同出席方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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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监事会的决议应有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监事表决赞成通过方为有效。每

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事先应

做好准备,会上认真讨论。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委

托其它监事代行职权,不得委托非监事人员参加。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一)听取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情况的报告。

(二)检查公司依法运作,经营状况和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议募集资

金使用及投资项目变更程序是否合法。

(三)检查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内幕交易,

有无损害股东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的流失。

(四)检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检查公司年度出现亏损的原因。

(六)研究提出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建

议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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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列席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听取公司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报告公司的有关情况。

(八)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对特定的专题进行调查,并根据

调查情况提出相应的建议。

(九)履行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

人签名,并编写会议纪要,并和决议等作为监事会工作档案,一般保存期

限为十年。作出的决议由监事会安排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听取其汇报。

第二十八条 监事不在会议记录、纪要、决议上签字,视同不履行监

事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纪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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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付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

除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者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

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监事

应监督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

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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