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邮科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3-29 16: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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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致: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

意见。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

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

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二)本律师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

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

补充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

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3 月 1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分别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方式、议案内容、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28(星期一)下午 14:30 在长沙国家

高新区麓谷基地玉兰路 2 号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28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

一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均为公司

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71,554,620 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4.42%。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

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该等人员具

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3、网络投票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4 人,共计持有公司 2,162,620 股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

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1.34%。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

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监票人在

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结果。

3、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以下简称“合计表决结果”)。合计表决结果及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结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了累积投票制,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分别进行表决。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

1)韩广岳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73,716,54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韩广岳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161,920 票,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

2)李玉杰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73,716,54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李玉杰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161,920 票,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

3)徐茂君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73,716,54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徐茂君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161,920 票,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

4)龚启华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73,716,54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龚启华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161,920 票,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

5)张华女士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73,716,54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张华女士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161,920 票,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

6)邹龙赣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73,716,54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邹龙赣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161,920 票,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邓中华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73,716,54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邓中华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161,920 票,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

2)李孟刚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73,716,54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李孟刚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161,920 票,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

3)王飞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73,716,54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王飞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161,920 票,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了累积投票制,对提名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分别进行表决。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

1)赵永祥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73,716,54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赵永祥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161,920 票,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

2)王忠国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73,716,54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王忠国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161,920 票,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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