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关于签署<重大资产
重组框架协议>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拟与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普信”)、深圳市融
信南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南方”)、西藏林芝常隆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西藏林芝”)(以下简称“交易对方”)签署《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
该《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符合公司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和
业务布局具有积极影响,能够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融信南方、西藏林芝与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
系,诺普信现任独立董事孙叔宝先生曾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任期自2014年1月
27日至2016年1月29日),因此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但不存在
关联董事需要回避的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赵伟建 李钟华 徐晓东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