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独立意见
2016年3月28日,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审阅了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
继续停牌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各方积极有序地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
项工作,公司董事会在股票停牌期间,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
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停牌期间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
公告。
2、由于审计、评估尚在进行中,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财务及评估(或预估)
数据仍未出具,使本次重组的方案细节及有关测算尚需进一步确定。
3、根据《南通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备案实施办法》等
相关规定,本次重组方案必须经南通市国资委批复同意后方可对外公开披露相关
内容。
鉴于本次重组的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交易方案尚未完全确定,公
司目前也未正式向南通市国资委申请对本次重组方案披露的批复;因此,公司预
计无法在原定复牌日(2016 年 4 月 12 日)前取得南通市国资委的批复文件。
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
引》的要求,公司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4 月 12 日起继续
停牌不超过 2 个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5、公司董事会审议本项议案时,相关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我们对本项议案表示同意,
并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系《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
重组继续停牌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赵伟建 李钟华 徐晓东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