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审阅了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关于签署<重大资产重
组框架协议>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2016 年3月28日,公司与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普
信”)、深圳市融信南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南方”)、西藏林芝常
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林芝”)(以下简称“交易对方”)签署了《重
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该《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符合公司未来业务发展规
划,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和业务布局具有积极影响,能够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可持续
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融信南方、西藏林芝与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
联关系,诺普信现任独立董事孙叔宝先生曾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任期自2014
年1月27日至2016年1月29日),因此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但不
存在关联董事需要回避的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
3、本次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独立董事:赵伟建 李钟华 徐晓东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