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拟与宁波中金
石化有限公司继续开展水煤浆业务暨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联合”或“公司”)
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
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拟与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继续开展水煤浆
业务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拟与宁
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继续开展水煤浆业务,构成日常关联交易。本次关
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在对本次
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同
意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以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拟与宁波
中金石化有限公司续签的相关协议,其价格等主要条款与双方 2015 年
11 月 20 日签订的《水煤浆加工合同》一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
可操作性,合法有效。
3、本次交易的价格按市场化的定价原则,经谈判协商确定,与同
类产品加工的市场价格基本一致。通过签订长期合同,建立稳定的业务
关系,有利于水煤浆分公司合理安排生产、持续稳健经营。本次交易所
涉及的定价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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