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利润分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担保情况、董事会换届选举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事项的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联合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
我们对公司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为子公
司提供担保、担保情况、董事会换届选举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事项
发表如下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进行了认真核查。
(1)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明确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为:除特殊情
况外,公司在当年母公司盈利且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
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发生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期末净资产 30%(含)的重大投资行为。
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2)公司房地产业的特点是:开发前期银行筹资困难,而资金
却存在刚需;进入项目开发阶段,银行筹资需要项目自有资金充足率
达标作为前提条件。鉴于目前全资子公司宁波梁祝文化产业园开发有
限公司逸家园一期处于全面建设阶段,充足的资金供给是该项目如期
竣工交付之必须。故此,在遵循《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努力为该公
司住宅项目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资金保障,同时,通过收购该公
司少数股东的股权,以期提高该公司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决策效率和
效果,进而为公司股东创造更多回报,是公司 2015 年度拟分配的现
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原因
所在。
(3)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用途主要是向子公司宁波梁祝文化
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增资 300,000,000.00 元和收购该公司少数股东
的股权 108,000,000.00 元,其余补充该公司流动资金。上述资金使
用的预计收益率不会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水平。
所以,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时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资金需求
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充分考
虑到了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符合公司长远利
益。鉴于此,我们认为,公司本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是合理的,我们
对此不表示异议,同意将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该
事务所在历年对公司的审计工作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能够准确、真实、客观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二○一五
年度会议对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的工作情况及执业
质量进行了核查,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体现出的良好执业
水平和职业道德表示满意。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我们认为,年审注册会计师已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的要求执行了审计工作,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收集了充分的审计
证据,审计时间充分,审计人员配置合理,执业能力胜任,所出具的
审计报告能够客观反映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5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审计意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未发现
参与公司 2015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人员有违反相关保密规定
的行为,为此,同意此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3、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我们对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
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其额度,是满足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需要,符合公
司整体经营发展要求。该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将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其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4、对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
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和落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经查验,本报告期内,公司所有的对外担保均依据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并作了充分和完整的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经查验,本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仅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公
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发生额合计为 62,000 万元人民
币。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余额合计为
149,20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79.53%;公司及其子公
司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
额为 141,200 万元人民币。
5、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经认真审阅《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及相关文件,我
们认为:
(1)、公司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推荐、
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审查本次提名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等相关资料,
未发现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独立董事的情形,各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和独立董事的独立
性。
综上,同意提名李水荣、王维和、李彩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同意提名俞春萍、郑晓东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无异议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6、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公司
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对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
进行了自我评价,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为此,我们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不表示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