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百集团: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3-29 16: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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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文件

证券代码:600693 股票简称:东百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6—030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 年 3 月 4 日,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甲方”) 披露了《关于

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就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丙方”)

承接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工作进行了说明(具体详见 2016 年 3 月 4 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为规范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近期,公司及兴业证

券分别与募集资金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分行(以下统称“乙方”)签订了《上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

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专户情况如下: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专户银行名称 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元)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622336669 131,420,659.6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43010157870000032 3,204,966.83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客户交易结

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

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

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泉鑫、谢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

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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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文件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

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

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

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

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书面报告。为避免疑问,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乙方不对专户的资

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

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提交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进行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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