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牧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上交所 2016-03-29 16: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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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6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

保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牧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

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标准和程序

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全体人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尽职义务,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委员会设

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经各委员推举产生。提名委员会日常事务如工作

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人事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

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

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 。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七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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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 完成董事会授权的有关提名方面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上是否符合有

关规定;

(二)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换届和缺位的情况下,提出推荐建议;

(三) 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专业咨询机

构和专业人员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条 委员会召集人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审定委员会的报告;

(三) 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 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

权。

第十一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 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 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 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积极配合、协助其开展工作,确保委员会得到的公司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 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三) 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委员会由召集人、委员组成。召集人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委

员会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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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度。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取多种方

式召开,如传真或其他通讯方式等。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在需要、适当的时候召开,主要内容是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换届、缺位的情况下,提出推荐建议;评价董事会在聘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其他需提交提名委员会讨论

的事情。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

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

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委员连续三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由提名

委员会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需要作出决议的,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

效。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明确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经过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字。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管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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